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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质量协会,简称河北质协。英文译名Quality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HBQA。
第二条 河北质协是由河北省境内致力于质量工作(包括设备监理,下同)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设备监理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河北质协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河北质协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和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河北质协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152号。邮政编码:0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省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宣传和质量推进活动。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指导企业职工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和现场管理提升活动,推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和班组质量建设,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管理创新能力。
(三)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经验,培养高素质人才,提升质量管理人才队伍水平。
(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励和质量技术奖励项目,激励和推动企业质量创新发展。
(六)组织实施全省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建立用户评价体系,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质量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各市、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编辑、出版质量工作书籍和文集资料,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九)组织开展注册设备监理师和各类设备监理人员培训暨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开展设备监理行业调查研究和综合统计工作。
(十)完成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河北质协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河北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河北省境内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市、各行业质量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河北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河北质协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河北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有参加河北质协组织各项活动和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河北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监督河北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河北质协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河北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四)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河北质协章程,并给河北质协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河北质协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河北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河北质协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河北质协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河北质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国家、省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河北质协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河北质协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河北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河北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河北质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河北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接受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河北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河北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河北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河北质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河北质协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河北质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3日河北省质量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质量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