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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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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

分类:
设备质量监理
2020/07/1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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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

  (2017年修订版)

  (2017年4月13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从事设备监理服务的企业,承诺遵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登记审核、信息公示和自律检查等规范要求,可自愿申请成为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以下简称设备监理单位)。在设备监理活动中,设备监理单位可使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CAPEC)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标识,对外进行符合规范条件的宣传。

  第三条 设备监理服务是指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等,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建设项目中,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质量、投资、进度等实施专业化监督和管理服务。

  设备监理单位应在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为顾客提供设备监理、项目前期咨询、设备采购咨询、设备项目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同业主单位、设备监理单位、相关行业及地方协会组成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规范管理。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范条件

  第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规范条件包括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业绩条件、行为规范五部分。按照人员条件、业绩条件,设备监理专业划分为甲级、乙级、暂定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划分为甲级、乙级、暂定乙级设备监理单位。暂定乙级应在五年内满足乙级业绩条件(规定期限内仍未满足的,缩减该专业/注销单位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暂定乙级专业),其他规范条件要求与乙级要求相同。设备监理专业划分见《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附件1),未列入的专项设备设乙级、暂定乙级,不设甲级。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

  (二)管理条件

  1.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

  2.制订了覆盖所从事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

  (三)人员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从事设备监理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2.甲级,甲级单位从事设备监理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10人;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5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3人。

  3.乙级,乙级单位从事设备监理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3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2人。

  (四)业绩条件

  1.甲级业绩条件: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规格规模和项目数量条件。具体见《设备监理单位业绩条件》(附件2)。

  2.乙级业绩条件: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业绩,规格规模不做要求,具体见《设备监理单位业绩条件》(附件2)。

  3.环保工程、医药工业、轻工业、建材工业、热力及燃气工程、信息工程以及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和信号系统、电力和牵引供电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线路设备等专业:

  甲级业绩条件: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制造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二个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规格规模和项目数量条件。

  乙级业绩条件: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制造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二个阶段的监理业绩,规格规模不做要求。

  (五)行为规范

  设备监理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只在能力范围内承担监理服务,恪守监理职责、行使监理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正直、公平、诚实的态度提供监理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得违法参与串通投标;

  3.不得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设备监理单位名义从事设备监理业务;

  5.不得借用或冒用其他设备监理单位或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开展设备监理业务;

  6.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让设备监理业务;

  7.不得泄露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8.不得从事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9.不得与委托单位、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10.不得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

  11.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工程师在设备监理单位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审核、见证签字权,以及相应的设备监理文件签证权。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设备监理企业自我声明和申请。

  (一)承诺书签署

  申请成为设备监理单位,需签署公开承诺书,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设备监理单位规范条件,遵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等设备监理规范要求;

  2.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自律检查;

  3.同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对第八条所列信息予以公示。

  鼓励设备监理企业公示本企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或服务承诺。

  (二)企业申请

  登录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书,向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或其认可的企业所在地地方设备监理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设备监理单位申请书》(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设备监理合同、设备监理项目质量计划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质量管理手册;

  (2)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有效的本企业设备监理服务标准封面、审批页和目录的复印件)。

  第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登记审核。

  (一)登记审核

  1.依据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审核组对申请进行文件审核。审核组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或专家组成,专业应覆盖设备监理专业和质量管理体系专业。

  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认可的地方设备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报告报送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

  审核组审核结论须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复核。复核会议须由1名及以上自律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2名及以上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复核结论须经至少2/3及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进行复核。

  自律工作委员会复核每季度召开一次复核会议。每个季度末为本季度受理截止时间。自申请材料截止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核。

  2.经审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经审核(复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公示审核结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符合条件登记公示。登记有效期为五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不具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资格的;

  (3)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在设备监理工作中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1年的;

  (5)注销登记的,自注销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二)登记变更

  登记公示的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技术负责人、业绩条件信息调整变化的,设备监理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1.变更工商登记或技术负责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PDF件或纸件。变更工商登记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2.缩减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3.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支持扩大专业的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设备监理项目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同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和时限按照第七条(一)“登记审核”执行。

  4.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变更,按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登记延续

  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登记延续,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延续:

  1.有本规范第七条(一)3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2.不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且在三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3.未按本规范第七条(二)要求办理登记变更,且未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4.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延续或登记变更,时间超过1年的;

  5.不接受自律检查的。

  (四)登记注销

  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或未按本规范第七条(二)要求办理登记变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登记:

  1.本单位要求注销登记的;

  2.有第七条(三)不予办理登记延续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相关信息公示。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及时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1.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业绩条件信息,见《设备监理单位公开信息》(附件5);

  2.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而受到的行业处理信息,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3.相关业主单位、行业及地方协会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表彰或批评等信息;

  4.自律检查信息。

  第九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自查和行业自律检查。

  (一)设备监理单位自查

  设备监理单位应持续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并按要求每年度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二)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自律检查和处理

  自律工作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负责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自律检查和处理。

  自律工作委员会对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文件审查,发现不符合,应要求其整改;核查和处理对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举报;对违反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直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登记和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

  设备监理单位违反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有以下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惩戒:

  1.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五)款行为规范要求的;

  2.在设备监理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接受行业自律检查的。

  (三)注销登记的处理按本规范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备监理单位证书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统一制作发放。

  (一)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包括证书损坏需更换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并交回原证书;注销登记的,证书自动失效,并须交回原证书。

  (二)证书遗失需补发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及证书作废声明。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与行业及地方协会、业主单位适时发布行业合格设备监理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将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供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查询等服务,征求业主单位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2.设备监理单位业绩条件

  3.设备监理单位申请书

  4.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

  5.设备监理单位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