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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组织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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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组织奖管理办法

分类:
全国质量奖
2020/07/2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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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组织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经营质量,增强组织综合竞争能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三个转变”,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奖(组织奖)是对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绩效的组织所授予的在经营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每两年组织一届。
第三条 组织奖评审遵循为申报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全国质量奖由组织类、项目类(卓越项目奖)、团队类(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个人类(中国杰出质量人、中国质量工匠)四类奖项组成,其中项目类、团队类和个人类奖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组织奖项面向国民经济行业中各类组织。
第六条 组织奖根据组织管理成熟度水平分为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提名奖、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其中全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数量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0家。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组织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12)。标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对组织的评价要求。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经营的组织;
(二)重视质量经营,认真践行卓越绩效模式,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与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五)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组织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评审机构组成。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活动基本原则、规则;
(二)研究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
(三)研究解决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组织奖评审工作报告;
(二)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三)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组织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二)确定推荐获奖组织公示名单;
(三)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全过程的服务工作。
第六章 评审员
第十四条 全国质量奖(组织奖)评审员由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熟练掌握卓越绩效模式及评价方法的各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全国质量奖(组织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二)教育水平: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及评审方法培训,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实践经验: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和管理研究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十六条 全国质量奖(组织奖)评审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向社会招募,参与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对往年曾参与评审工作但未严格遵守有关评审纪律或未体现评审专业水准的评审员,将不予聘任。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自愿申报。凡符合组织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提交本组织经营管理情况申报材料,做出申报承诺,必要时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质量主管部门或质量推进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组织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资料评审,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答辩环节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答辩。由评审员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组织高层领导进行远程答辩,确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推荐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
第二十五条 表彰。对获奖组织,中国质量协会授予全国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组织名单,召开经验交流大会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员要公正严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和接受评审组织互相监督,将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获奖组织的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全国质量奖标识,但不得在产品上标注全国质量奖标识。如果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全国质量奖标识,必须注明是组织获得全国质量奖及相关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获奖三年后对组织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参加中国质量协会举办的有关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推广活动,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经营的成功经验,带动我国广大组织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量协会: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在满足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报:
(一)通过了获奖三年后的确认;
(二)确认工作结束三年以后;
(三)获奖企业主体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