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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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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作者:
河北省质量协会
为了促进河北省质量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在我省质量事业中的推进作用,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特制定《河北省质量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缴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4〕166 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河北省质量协会章程》的规定,省质协按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河北省质量协会会费交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二、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主要用于河北省质量协会组织开展各项质量推进的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以及河北省质量协会日常运作的经费支出。
三、会费交纳标准
参照中国质协、兄弟省市质协、河北省其它经济类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依据河北省质量协会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成本支出的需求情况,本着尽量减轻会员单位经济负担的精神,按照会员类型,分别按以下标准交纳会费。
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8000 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4000 元;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3000 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2000 元。
四、会费交纳时间及办法
会员于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通过电汇、邮汇、支票等方式,将会费直接交至河北省质量协会;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 1 个月内交纳会费。河北省质量协会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会员因特殊情况可以书面申请缓交或减免会费,无故连续两年未交会费,视为自行退会。
五、会费管理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制度和协会章程,对会费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审计,按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的年度检查和监督。
本《管理办法》经河北省质量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河北省质量协会。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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